《行政法學研究》範志勇:論金融監管者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發布日期:2022-07-05
作者:範志勇
文章來源:《行政法學研究》2022年第5期
摘要:金融監管數據作為獨立的數據類型,其安全保護具有特殊性。金融監管科技的發展,使金融監管者的數據控制權日益擴張,金融監管者須為此承擔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其憲法依據在于金融監管者作為履行國家職能的公權數據處理者,應對數據承擔全面的國家保護義務。為金融監管者設定數據安全保護義務也是全面規範金融監管權力、提升金融監管質效、維護金融安全與經濟秩序、保障數據權益的合法性要求。針對金融監管者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可從維護國家經濟安全與市場競争秩序的多重價值維度進行觀察。金融監管者應當識别重要數據,采取全周期的數據風險防控措施,建立數據風險預警與應急處置機制,保障監管算法的安全。金融監管數據的跨境流動須被嚴格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