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社會科學》李亞超、李建偉:多份合同場域下合同變更的适用機理——《合同編通則解釋》第14條第3款評注
發布日期:2024-07-10
文章來源:《新疆社會科學》2024年第3期
作者:李亞超(beat365),李建偉(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beat365)
摘要:《合同編通則解釋》第14條第3款細化了多份合同場域下的合同變更規則,并賦予法官依職權查明合同是否發生變更的權力。但面對實踐中複雜多樣的合同變更糾紛,在多份合同均合法有效且存在内在關聯時,此舉無疑會加劇法官輕易推定合同發生整體性變更的“慣性”做法。應當認為,本條規定所指向的合同變更應恪守闡釋性合同解釋及合同的獨立性,而不應濫行體系解釋、合同漏洞填補等作業,同時多份合同中合同變更應主要是法律拟制,而不應不當适用合同變更推定規則。合同變更與否本質上系屬意思表示解釋的範疇,在無法探明當事人是否就合同變更的内容達成一緻時,應推定合同未發生變更,這不僅契合合同禁止推定變更的規範意蘊,也更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舉證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