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學》郭爍:二審上訴問題重述:以認罪認罰案件為例
發布日期:2021-10-20
作者:郭爍
文章來源:《中國法學》2020年第3期
論文摘要: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踐中,有公訴機關以“抗訴加刑”應對被告人“反悔上訴”,此種變相剝奪被告人上訴權的做法于法無據,且有違“上訴不加刑”等基本原理。“應否限制認罪認罰被告人上訴權”的問題,需要在考量中國上訴審運作邏輯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施狀況基礎上得出結論。結合上訴權理論以及若幹比較法經驗,應明确認罪協商之基石在于“對抗基礎上的合意”,需有一系列制度安排予以保障;而認真觀察中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立法淵源及司法實踐,不難發現該制度運行充斥着職權主義,甚至強職權主義色彩。 在完全實現審前正當程序保障、一審庭審實質化之前,中國二審程序功能的發揮,将仍遵循 “職權主義自我修正”的邏輯主線——全面保障被追訴人的上訴權是題中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