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保華:對賭協議下股份回購義務可履行性的判定
發布日期:2021-10-20
作者:張保華
主要内容:對賭協議下的股份回購義務是以支付回購款為内容的金錢給付之債,可履行性的實質是回購資金來源問題,應當在遵守債權人保護這一底線約束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确認可履行性。如果目标公司履行回購義務将導緻其違反債權人保護的強制性規範,則構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确定回購資金來源,應當充分遵循合同法債務履行的一般規範,并結合公司法股份回購等特别規範。在未減資的情況下,除标的股份轉讓所得、可分配利潤外,視乎對回購資金來源限制的解釋立場,甚至公積金及其他合法資金也可用于支付回購款;在減資的情況下,隻要目标公司能夠滿足債權人保護的相應要求,即不存在履行障礙。目标公司完成減資程序不是其履行股份回購義務的必要條件,不應以之作為支持投資方訴訟請求的前提。目标公司應當承擔履行不能的舉證責任,并結合其财務狀況判斷可履行性及具體程度,将部分履行、分期履行及延期履行作為可能的裁判選項。
關鍵詞:對賭協議;股份回購;可履行性;債權人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