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5-02-06
文章來源:《地方立法研究》2025年第1期
摘要:登記的債權轉讓具有對抗重複受讓人、破産債權人等權利競存的主體的效力。債權轉讓通知的适格主體為讓與人,債權轉讓登記,并及時通知債務人,方能确保受讓人所取得債權的在先順位。債權讓與人或受讓人的破産管理人行使破産撤銷權将對債權轉讓的原因行為的效力産生實質影響。轉讓有基礎關系的将來債權,标的債權原則上不屬于讓與人的破産财産。當讓與人破産,債務人對受讓人可行使抵銷權;當債務人破産,債務人的破産管理人不得向受讓人主張抵銷;當受讓人破産,或讓與人和受讓人均破産的,債務人可依法向受讓人行使破産抵銷權。債權人在債務人破産程序中轉讓破産債權的行為應被予以充分保障,但惡意受讓債權的效力應被破産法所否定。
作者簡介:範志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現任beat365破産法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碩士生導師,兼任中國人民大學破産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北京市破産法學會副秘書長。入選北京市第二批“百名法學青年英才”。主要研究方向:破産法學、經濟法學、民商法學。在《中國法律評論》《行政法學研究》《法律适用》《上海交通大學學報》《交大法學》《河北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學報》等刊物發表學術論文50餘篇,獨著《企業破産法與擔保物權法:法理融合與制度協調》,合著《破産法與稅法的理念融合及制度銜接》,參編著作、教材5部。主持中國法學會部級課題、北京市法學會市級課題、國家鐵路局項目等11項,參與國家社科基金課題、省部級課題,以及全國人大财經委、國家發改委、國務院國資委、世界銀行委托課題等20餘項。在第九屆、十屆、十一屆、十二屆、十三屆、第十四屆、第十五屆中國破産法論壇,以及中國法學會與湘潭大學聯合舉辦的首屆“信用法治·韶山論壇”、第二屆困境企業拯救與特殊資産投資論壇等11次學術會議征文中獲得優秀論文一等獎,在中國法學會财稅法學研究會2021年年會征文中獲得優秀論文三等獎。